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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清大肆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

2000-02-16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南昌2月15日电 今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胡长清因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另案处理)、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另案处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97万余元人民币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

法庭审理还查明,胡长清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认为,被告人胡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庭还认为,胡长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一起极为严重的高级领导干部经济犯罪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很坏。此案去年8月案发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纪委在有关部门和江西省委的配合下,及时查清了胡长清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今年2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胡长清提起公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13日和1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各界群众和新闻记者共1000余人旁听了审理。胡长清委托的两位律师出庭为其作了辩护。法庭于今天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胡长清一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腐败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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